處分日期:109年7月27日 違反幼照法第29條第1項規定,未辦理部分幼兒團體保險。 處負責人顏小萍行政罰鍰6,000元並限期改善。 違反幼照法第25條第2項規定,未確實執行環境、食品安全與衛生及疾病預防、安全管理及定期檢修各項設施安全等情事。 處負責人顏小萍限期改善。 違反《教保服務人員條例》第26條第2項規定,進用未具教保服務人員資格從事教保服務。 處負責人顏小萍行政罰鍰6,000元並限期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