處分日期:109年5月25日 違反幼照法第16條第4項規定,師生比例不符。 處負責人林志穎限期改善。 違反幼照法第25條第2項規定,未確實執行環境、食品安全與衛生及疾病預防、安全管理及定期檢修各項設施安全等情事。 處負責人林志穎限期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