處分日期:109年6月30日 違反幼照法第32條第1項第6款規定,收退費基準、收費項目及數額、減免收費之規定。 處負責人陳芳蘭限期改善。 違反幼照法第37條第1項規定,未與幼兒家長簽訂教保服務契約。 處負責人陳芳蘭限期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