處分日期:109年7月28日
違反幼照法第16條第3項規定,未聘專任園長。
處負責人李學芳行政罰鍰3,000元並限期改善。
違反《教保服務人員條例》第26條第2項規定,進用未具教保服務人員資格從事教保服務。
處負責人李學芳行政罰鍰12,000元並限期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