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幼照法第29條規定,部分幼兒未辦理學生團體保險。 處負責人馬婷莉限期改善。 違反幼照法第27條第2項規定,未妥善管理及保存幼兒健康資料。 處負責人馬婷莉限期改善。 違反幼照法第25條第2項規定,未確實執行環境、食品安全與衛生及疾病預防、安全管理及定期檢修各項設施安全等情事。 處負責人馬婷莉限期改善。 違反幼照法第43條第2項規定,未經核准即招收兒童進行課後照顧服務。 處負責人馬婷莉行政罰鍰60,000元並限期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