處分日期:109年5月21日 違反幼照法第27條第2項規定,未妥善管理及保存幼兒健康資料。 處負責人謝東波限期改善。 違反幼照法第37條第1項規定,教保服務契約份數與招收人數未符。 處負責人謝東波限期改善。 留樣食材未標註供餐時間,且留份量不足200公克,未符餐點食材留樣48小時規定。 處負責人謝東波限期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