處分日期:109年5月27日 違反幼照法第32條規定,未公開所定收退費基準、收費項目及數額、減免收費之規定。 處負責人俞佩樺限期改善。 違反幼照法第38條第2項規定,超過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之收費數額及收費項目。 處負責人俞佩樺行政罰鍰並限期改善。罰鍰6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