處分日期:109年8月31日 違反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16條第4項規定,師生比不符。 處負責人劉俊昇行政罰鍰1萬5,000元並限期改善。 違反教保服務人員條例第26條第2項規定,以未具教保服務人員資格者從事教保服務。 處負責人劉俊昇行政罰鍰6,000元並限期改善。 違反教保服務人員條例第26條第3項規定,教保服務人員證書提供或租借予他人使用。 處負責人劉俊昇行政罰鍰1萬2,000元並限期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