處分日期:109年7月2日
違反幼照法第8條第6項規定,招收人數超過設立許可核定招收人數。
處負責人楊靜華行政罰鍰16萬8,000並限期改善。
違反幼照法第8條第6項規定,擴大使用。
處負責人楊靜華行政罰鍰1萬5,000元並限期改善。
違反幼照法第16條第4項規定,師生比例不符。
處負責人楊靜華行政罰鍰3,000元並限期改善。
違反幼照法第29條第1項規定,未辦理部分幼兒團體保險。
處負責人楊靜華行政罰鍰6,000元並限期改善。
違反幼照法第38條第5項規定,春節連續假期未確實退費予幼兒家長。
處負責人楊靜華行政罰鍰6,000元並限期改善。
違反幼照法第12條第4項規定,於教保服務期間辦理才藝課程。
處負責人楊靜華限期改善。
違反幼照法第25條第2項規定,未確實執行緊急事件處理機制辦理。
處負責人楊靜華限期改善。
違反《教保服務人員條例》第26條第2項規定,進用未具教保服務人員資格從事教保服務。
處負責人楊靜華行政罰鍰6,000元並限期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