處分日期:109年6月30日
違反幼照法第16條第1項規定,2歲以上未滿3歲幼兒與其他年齡幼兒混齡。
處負責人朱艾薇限期改善。
違反幼照法第16條第4項規定,師生比例不符。
處負責人朱艾薇限期改善。
違反臺北市教保服務機構收退費辦法第4條第1項第5款規定,行政作業費數額高於當學期收取之學費總額百分之十。
處負責人朱艾薇限期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