處分日期:109年7月6日 違反幼照法第8條第6項規定,招收人數超過設立許可核定招收人數。 處負責人張永譓行政罰鍰6,000元並限期改善。 違反幼照法第16條第1項規定,2歲以上未滿3歲幼兒與其他年齡幼兒混齡。 處負責人張永譓限期改善。 違反幼照法第16條第4項規定,師生比例不符。 處負責人張永譓限期改善。 違反幼照法第37條第1項規定,未與幼兒家長簽訂教保服務契約。 處負責人張永譓限期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