處分日期:109年8月19日 違反幼照法第12條第4項規定,進行分科教學。 處負責人李國延限期改善。 違反幼照法第38條第2項規定,超過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之收費數額及收費項目。 處負責人李國延行政罰鍰6,000元並限期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