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習班人員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49條規定並依同法第97條規定裁處罰鍰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依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第9條第6項規定,認定終身或1-4年不得擔任補習班人員,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裁罰結果可至CRC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資訊網查詢。
臺北市政府教育局終身教育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