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教育部修正「家庭教育專業及社會工作相關專業人員資格進用及培訓辦法」第2條、第3條、第4條(含第3條條文勘誤表)
- 發布機關:臺北市政府教育局終身教育科
說明: 一、本案電子檔得於教育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下載。 二、若對本法規條文有任何疑問,請逕洽教育部終身教育司林小姐(電話:02-77366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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