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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準則」第38條規定解釋令

民國 114 年 03 月 06 日臺教社(一)字第1142400179A號 令


核釋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準則第三十八條所定短期補習班不得經營非屬短期補習教育之業務如下:

一、短期補習班不得設置烹煮場所或於班內烹煮食物主動提供餐食點心。另,短期補習班因受家長委託而協助代訂餐食點心,應納入    雙方簽定之補習服務契約書,以保障學生權益。

二、短期補習班班舍不得設置寢室空間或提供睡袋安排學生於某一空間休憩。

三、短期補習班不得於正式課程前後時間,提供非核准類科之學習或輔導。

四、短期補習班不得辦理與核准類科無關之戶外活動或營隊,如山域活動(如登山、溯溪、攀岩、健行等)、水域活動(如游泳、浮潛、玩水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