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社團法人台灣動物保護行政監督聯盟提供之「高中以下學校認養校犬各階段自我檢核表」
- 發布機關:臺北市政府教育局中等教育科
一、依據農業部114年7月11日農護字第1140713773號函辦理。 二、現行「動物保護法」規定,飼主應為寵物(目前規範種類 為犬、貓)辦理登記及絕育。為完善各級學校犬、貓管理之需求,農業部109年起寵物登記新增飼主身分為「法人團體」的選項,並將寵物用途別增加「校犬」類別。 三、請各校倘有認養校犬意願,請評估並參考旨揭聯盟提供之檢核表,落實寵物登記相關規定。
發布機關
臺北市政府教育局中等教育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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