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訂「臺北市市有宿(眷)舍訪查表」,並自106年7月1日起適用
一、為加強市有宿(眷)舍房地之管理,請貴機關於每年辦理2次居住事實查考作業時,確實依「宿舍居住事實查考及認定作業原則」及「臺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學校職務宿舍設置管理要點」規定辦理,並填具旨揭宿(眷)舍訪查表經機關首長核章後存供查考。另倘經管市有職(眷)舍房地有被占用情事,並請依「臺北市政府加強清理及處理被占用市產計畫」積極清理,以維本府權益。
二、另查目前本府各機關學校均係函請內政部營建署及本府人事處協助查詢宿舍配(現)住人及其配偶是否曾獲政府輔助購置住宅。惟查內政部營建署列管資料並未包含本府社會局權管之「身心障礙者購屋貸款利息補貼」及本府原住民族事務委員會權管之「中低收入原住民建購及修繕住宅補助」。爰請貴機關爾後查詢配(現)住人及其配偶貸款資料時,應依配(現)住人及其配偶身分洽本府社會局及原住民族事務委員會查詢列管貸款或補助資料,俾落實市有宿舍配(現)住人資格審核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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