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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撤回申訴

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評議準則

第十八條

申訴提起後,於評議書送達申訴人前,申訴人得撤回之。申訴經撤回者,申評會應終結申訴案件之評議,並以書面通知申訴人、原措施之學校或主管機關。

申訴人撤回申訴後,不得就同一原因事實重行提起申訴。


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評議準則法規連結網址:https://reurl.cc/VLk2p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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