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腸病毒】臺北市公私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幼兒園與短期補習班及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中心腸病毒通報及停課作業規定1140225修訂
一、本案業經本府114年2月25日府教體字第1143040204號令發布,並已刊登本府114年2月26日公報。 二、本次修訂停課標準,為因應本市自114年起取消公告本市流行警訊期間,停課的條件修正為「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公布發生腸病毒 A71型流行疫情期間」。教保機構遇同一班級在一週內有二名以上幼童經醫師診斷為腸病毒感染(手足口病或疱疹性咽峽炎等)時,該班級應停課七天。學校於同一狀況下原則上無需停課,但得成立防疫小組研議防疫措施,決定是否採取停課措施及停課日數。補習班與課照中心則依照班內學生之年齡階段,比照教保機構及學校之規定辦理。 三、本次修訂停課權責劃分,班級之停課由學校、教保機構、補習班及課後照顧服務中心自行公告周知學生及家長。遇有重大或危及疫情時停課,各單位應通報教育局並偕同研擬防疫措施。 四、請貴班及中心確實依本府114年2月25日修訂之「臺北市公私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幼兒園與短期補習班及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中心腸病毒通報及停課作業規定」辦理。 五、檢附「臺北市公私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保服務機構與短期補習班及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中心腸病毒通報及停課作業規定」、修正條文對照表、臺北市政府修正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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