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府115年4月21日修訂「臺北市市有資產供需整合審查原則」及「臺北市政府各機關購置或興建公有建物(含用地取得)計畫先期審查作業原則」
- 發布機關:臺北市政府教育局工程及財產科
本府115年4月21日修訂「臺北市市有資產供需整合審查原則」及「臺北市政府各機關購置或興建公有建物(含用地取得)計畫先期審查作業原則」, 本次修訂供需審查原則及先期審查原則重點如下: 1. 供需審查原則第2點:本會議由市長指派秘書長以上人員擔任主席……。 2. 先期審查原則第8點第1項:……先期審查小組,由市長指派秘書長以上人員擔任召集人,並由財政局長擔任副召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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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政府教育局工程及財產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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