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利各機關順利完成本(115)年度有償撥用國有不動產案件,請於興辦計畫奉核定及確認經費來源後提前申請,勿集中於年底
- 發布機關:臺北市政府教育局工程及財產科
請提前(勿集中於年底)申請有償撥用,以避免奉准撥用日跨至次一年度,衍生公告土地現值調漲影響撥用價款支付。另申請有償撥用未登記土地者,請儘量於上半年辦理申撥,以免行政院於年底核准撥用,辦妥土地登記跨至次年度,致未能依該院訂頒「各級政府機關互相撥用公有不動產之有償與無償劃分原則」第3項規定,以核准撥用日當期公告土地現值核計有償撥用價款。
發布機關
臺北市政府教育局工程及財產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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