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法第12條第2項關於申請復權登記無民法第125條消滅時效適用之解釋令,業經內政部於115年3月18日以台內地字1150261484號令訂定發布,即日生效
- 發布機關:臺北市政府教育局工程及財產科
土地法第12條第2項關於申請復權登記無民法第125條消滅時效適用之解釋令,業經內政部於115年3月18日以台內地字第1150261484號令訂定發布,如需發布令,請至行政院公報資訊網(網址https://gazette.nat.gov.tw/egFront)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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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政府教育局工程及財產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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