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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段徵收所領地價款依「地方政府經管國有公用不動產相關收入解繳國庫作業要點」全數解繳國庫

  • 發布機關:臺北市政府教育局工程及財產科

本府財政局轉知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函示,各地方政府經管國有公用土地以作價方式參與區段徵收所領地價款,應依國有財產法第7條及「地方政府經管國有公用不動產相關收入解繳國庫作業要點」規定,全數解繳國庫,倘有誤繳者立即辦理退還後解繳國庫 。

發布機關

臺北市政府教育局工程及財產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