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府財政局轉知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函示,各地方政府經管國有公用土地以作價方式參與區段徵收所領地價款,應依國有財產法第7條及「地方政府經管國有公用不動產相關收入解繳國庫作業要點」規定,全數解繳國庫,倘有誤繳者立即辦理退還後解繳國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