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土地徵收條例第58條第4項但書規定經核准先行使用土地或土地改良物之使用補償費之解釋令,業經內政部以115年3月17日台內地字第1150261527號令訂定發布,並自即日生效。
- 發布機關:臺北市政府教育局工程及財產科
內政部核釋按土地徵收條例第58條第4項但書規定先行使用,係考量情況緊急,為避免遲延致公共利益有受重大危害之虞,故准許需用土地人於申請徵用前先行使用土地或土地改良物。衡酌先行使用與徵用性質相類,經核准先行使用之土地或土地改良物,其使用補償費類推適用同條第5項規定,自核准先行使用日起至公告徵用、徵收或以其他方式取得日止,依核准先行使用日之徵用補償標準計算,並由需用土地人於公告徵用、徵收或以其他方式取得日一次發給。
發布機關
臺北市政府教育局工程及財產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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