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府函告私有土地所有權人自行辦理市地重劃案範圍內,涉各機關經管國有公用土地之處理方式
- 發布機關:臺北市政府教育局工程及財產科
一、民間自辦重劃案範圍內涉各機關經管國有公用土地,管理機關應本權責確實檢視公用用途是否廢止,依下列方式處理︰ (一)用途廢止者︰申請變更為非公用財產或廢止撥用,移交財政部國有財產署接管,於移交接管前,洽土地所在國產署轄區分署或辦事處提供意見據以辦理。 (二)用途未廢止,確有參與民間自辦重劃遂行公用目的需要者,應就個案整體評估,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同意參加民間自辦重劃︰ 1. 不利於國產權益或無助於國產管理維護。 2. 民間自辦重劃案範圍內國有土地(含國有公用、非公用及未登記土地)占該範圍土地總面積50%以上。但下列情形不在此限: (1) 範圍內國有土地多屬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規定之畸零地或狹長、畸零不整,而不易管理使用者。 (2) 都市計畫指定整體開發地區且以市地重劃方式開發,經管理機關表達由土地所在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擔任主辦機關,而直轄市或縣(市)政府無意願者。惟倘該重劃範圍辦理都市計畫變更時有附帶條件,應確認民間自辦重劃籌備會同意依附帶條件辦理,始得參加民間自辦重劃。 二、機關經管國有公用土地如擬參加民間自辦重劃遂行公用目的,應確實依「平均地權條例」及「市地重劃實施辦法」等規定辦理。
發布機關
臺北市政府教育局工程及財產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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