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臺北市法規標準自治條例第42、43條及內政部114年5月16日台內地字第1140262881號函修正「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辦理土地徵收業務作業費基準」第10點規定辦理。
臺北市政府教育局工程及財產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