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緩收或減收租金、利用費

  • 發布機關:臺北市政府教育局工程及財產科

有關國有公用不動產依國有財產法第28條但書及國有公用不動產收益原則規定出租或利用案件,承租人、利用人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影響,無法如期繳納110年7月至111年6月租金、利用費或繳納有困難,得由管理機關本權責緩收或減收

發布機關

臺北市政府教育局工程及財產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