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公有土地已出售而未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者,請依說明事項辦理115年申報地價事宜
- 發布機關:臺北市政府教育局工程及財產科
一、按平均地權條例第16條及其施行細則第21條規定,公有土地係以各該宗土地之公告地價為申報地價,免予申報。但公有土地已出售尚未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者,公地管理機關應徵詢承購人之意見後,依規定於申報地價期間就公告地價80%至120%辦理申報地價。 二、115年將辦理重新規定地價,申報地價期間為115年1月2日至同年2月2日,貴管土地如有前開已出售尚未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情形,請依規定辦理,以維承購人權益。
發布機關
臺北市政府教育局工程及財產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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