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轉內政部函示該部都市計畫委員會114年7月15日第1082 次會議有關「為精進依據都市計畫法第27條第1項第4款規 定,配合重大設施辦理迅行變更都市計畫之『個案變更』 認定標準,提請報告案」會議紀錄一案
- 發布機關:臺北市政府教育局工程及財產科
一、依內政部114年8月4日內授國都字第1140810263號函辦理。 二、爾後貴單位擬依都市計畫法第27條第1項第4款規定:「為配合中央、直轄市或縣(市)興建之重大設施時。」辦理都市計畫變更時,請依內政部93年1月7日內授營都字第0920091111號函、內政部111年10月24日內授營都字第11108184061號函及內政部114年8月4日內授國都字第1140810263號函示內容,說明下列事項會辦本府都市發展局後簽陳市府同意,並以府函認定符合都市計畫法第27條 第1項第4款規定: (一)急迫性理由:申請變更之地區尚未啟動通盤檢討作業、通盤檢討案發布實施未滿2年,且無另提專案通盤檢討之通案需求者。 (二)必要性理由:變更事由是否符合現行計畫(最近一次通盤檢討計畫內容)之整體發展願景或計畫目標指導原則,且現行都市計畫規定無法配合重大建設計畫之推動,有檢討變更之必要。 (三)具體建設及財務計畫認定依據: 1、中央暨所屬機關提出重大設施之認定標準,應符合下列各款之一,且有具體建設及財務計畫者。 (1)重大設施有區域整體考量並已納入各級國土計畫部 門空間發展策略敘明者。 (2)已納入行政院或各部會之施政方針、報告與計畫,並為重要工作計畫或項目者。 (3)其他重要政府施政作為,經提行政院會報告或決定者。 2、直轄市、縣(市)政府提出重大設施之認定標準,應符合下列各款之一,且應有具體建設及財務計畫者。(1)已列入地方政府施政方針、施政計畫之重大設施建 設計畫者。 (2)已編列預算達政府採購法規定之查核金額以上之地方重大建設者。 3、報經中央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專案核准補助二分之一以上經費興建之重大設施者。 (四)申請個案變更之事由如係其他法律另有規定,或於各該主要計畫通盤檢討書、專責之審議規範或處理原則,已敘明得另循法定程序檢討者,得敘明相關依據後依照辦理。 三、另檢送前揭說明一內政部來函及附件(含旨揭會議紀錄及其附錄相關函文,以及「依都市計畫法第27條第1項第4款規定,申請同意迅行個案變更都市計畫之範例說明」)各1份供參。
臺北市政府教育局工程及財產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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