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政府機關(構)於其合法使用之場址,依性平法第23條第1項第2款規定設立托嬰中心之空間場地,係屬政府機關(構)之附屬設施,應無涉及土地使用分區變更或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使用規定。
臺北市政府教育局工程及財產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