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新竹縣政府111學年度第2學期公私立中等以上學校清寒優秀學生獎學金申請事項
一、依據新竹縣申請清寒優秀學生獎學金辦法辦理。 二、申請期間:自開學日起至同年(112)年3月31日止,郵戳為憑,逾期恕不予受理。 三、申請資格:凡設籍新竹縣六個月以上,在國內公私立中等以上學校就讀之家境清寒學生,且未享有公費或其他獎助學金者。 四、申請時,請學校檢附以下表件: (一)獎學金申請表1份。 (二)申請名冊各1份。 (三)「前一學期」即(111學年度第1學期)成績證明書1份。 (四)學生在學證明(或學生證影本,A4規格)1份。 (五)清寒證明文件1份,由學校校長、訓導主任(學務主任)及導師審定之,並在申請表上認定核章或檢附里長證明書亦可。 (六)全戶戶口名簿(影本)1份。 (七)德行成績 (無此項成績者以獎懲、日常生活綜合表現、服務學習紀錄或特殊不良表現等項目核定)。 五、申請注意事項: (一)各申請表件請由貴校初審合格後,依學業成績高低排序,核章造冊,證明文件如為影本,請加蓋「與正本相符」戳章及「承辦人」職章,所送資料不論合格與否均不退件;資料不符(格式不符、未核章、證件不符、表件不完整)將不另行通知補件。 (二)請學校於112年4月1日前函報本局學管科承辦人(地址:302新竹縣竹北市光明六路10號 B棟6樓,電話:03-5518101#2886),信封請加註「申請111學年度第2學期新竹縣清寒優秀學生獎學金」。 (三)專科學校請務必註明2年制或5年制,俾利審核工作進行。 (四)經審查錄取之名單,將另函知學校;領款收據與印領清冊俟核定名單公布後繳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