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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修正「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審查開發行為溫室氣體排放量增量抵換處理原則」第4點發布令影本(含行政規則規定)、修正總說明及修正對照表各1份,並自112年1月19日生效。

說明:

一、依據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下稱環保署)112年1月11日環署 氣字第1121001864B號函辦理。


二、環保署為增加開發單位取得溫室氣體抵換量之來源,以提高事業執行溫室氣體減量工作意願,並使農業部門及運輸部門之抵換量來源更為廣泛,爰修正「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審查開發行為溫室氣體排放量增量抵換處理原則」第4點, 並於112年1月19日生效。


三、為落實本市淨零排放相關政策,請各科共同努力達成 2050年淨零減碳目標,並滾動調整業務權管之相關淨零政策與配套工具。


四、檢送環保署來函影本及附件各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