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社會教育機構或法人辦理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 (稚)園教師進修認可作業須知」,名稱並修正為「社會教 育機構或法人辦理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進修認 可作業須知」
一、 修正「社會教育機構或法人辦理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稚)園教師進修認可作業須知」,名稱並修正為「社會教育機構或法人辦理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進修認可作業須知」,業經本部於中華民國111年10月25日以臺教師(三)字第1112604523A號令修正發布,茲檢送發布令影本(含行政規則)1份,請查照。 二、本案電子檔得於本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http://edu.law.moe.gov.tw)下載。 三、若對本行政規則有任何疑問,請逕洽本部潘妍欣小姐(電話:02-7736-5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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