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現行公文電子交換系統已提供人民組織團體(XCA憑證)、商工企業(經濟部商工MOEACA憑證)及醫療院所(衛生福利部 HCA憑證)等非政府機關用戶使用,鑑於渠等運用公文電子 交換系統與政府機關業務往返密切,考量國家整體資訊安全,爰該等用戶有準用「公文電子交換系統資訊安全規範 」之必要,以健全及穩固整體交換系統資訊安全。
二、依上開規範規定,如用戶未能遵守相關資訊安全規定,本府或國發會檔案管理局得中止對該用戶提供服務,以避免影響公文電子交換整體安全,新增「公文電子交換系統用戶中止服務作業指引」與「公文電子交換系統限期改善單」(如附件)以資參考遵循。
三、因應國檔局法規增修,已請本府秘書處協助修訂本府公文電子交換作業要點,並將新增之「公文電子交換系統用戶中止服務作業指引」與「公文電子交換系統限期改善單」公告於「文書法令加油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