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申「臺北市政府行動應用軟體(App)服務發展作業原則」
一、為確保本府行動應用軟體(以下簡稱App)之統一管理及開發效益,本府再次重申App作業原則(如附件)之重點,節錄如下:
(一)依第4點第2項之規定,各機關對外公布App開發想法前,應審慎評估,並先洽本府資訊局進行討論。
(二)依第4點第5項之規定,各機關無論是否動支公務預算,應於開發前研訂填送開發計畫送交資訊局,經確認後方可進行系統開發建置,以避免資源浪費。
(三)依第5點第4項之規定,經資訊局評估無必要適用本作業原則者,不得於其App使用臺北市市徽、市旗、各機關標章(logo)或名稱。
(四)依第6點第8項之規定,各機關如發現合作案、試辦案開發之App,未經授權使用本府市徽、市旗、各機關標章(logo)或名稱,應通知其立即停止使用,並副知資訊局。
(五)依第10點第1項之規定,各機關如有行動應用需求之服務,規劃以合作案、試辦案等方式開發App,應將該案辦理原因、App功能、預期效益及是否使用臺北市市徽、市旗、各機關標章(logo)或名稱等事項,以書面通知資訊局。
三、有關App作業原則第10點所稱之合作案、試辦案等,包含以下:
(一)各機關委外廠商自行開發,而提供本府政策所需服務之App。
(二)各機關以新聞稿、記者會、機關網站或各類行銷文宣等方式,協助推廣非本府開發之App。
四、近期仍有機關以前述合作案、試辦案等方式,與廠商配合宣傳非本府App。依App作業原則規定,無論有無簽署契約、合作備忘錄、合作意向書等,均應於洽詢府外單位前,以書面通知資訊局。請各機關務必遵循本府App作業原則相關規定,並轉知業務單位及資訊單位知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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