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校園行政中立及場地開放管理常見問題Q&A
Q1:公立學校教職員工未兼任行政職者,是否仍應遵守行政中立? A:是。依「臺北市政府教育局所屬各級學校及幼兒園落實校園行政中立注意事項」,學校及幼兒園教職員工皆應遵守《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教育基本法》等規定,嚴守校園行政中立,不因是否兼任行政職有所差別。 Q2:學校得否為政治團體辦理宣傳活動? A:不行。依「臺北市政府教育局所屬各級學校及幼兒園落實校園行政中立注意事項」第1點及《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第9條規定,學校不得為特定政治團體辦理宣傳活動,例如: Q3:學校於下班或國定及例假日期間,將場地租借給政治團體或公職候選人,是否違反行政中立? A:否。學校秉持公平、公正原則,依相同的場地管理及租借規定,將場地租借給政黨、政治團體或公職候選人辦理活動,無差別待遇,依銓敘部99年12月29日部法二字第0993286422號書函及銓敘部101年3月19日部法二字第1013573193號書函釋,尚不違反行政中立。 Q4:政治團體租借校園場地,學校場地管理人員是否有違行政中立? A:否。學校場地管理人員僅基於職責,從事場地開關、設備操作或其他必要的管理工作,屬《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第7條第1項所稱執行職務的必要行為,尚不構成違反行政中立。惟不得利用校園行政資源支持、反對特定政黨、政治團體或公職候選人。 Q5:租借人可以隨意於校園場地設置或張貼政治宣傳物品嗎? A:不可以。不得於非借用範圍外之校園空間(含建築物外牆及圍牆)設置、懸掛、張貼或標示特定政黨、政治團體或公職候選人之旗幟、布條、海報、看板及其他政治宣傳物品。 Q6:借用學校場地後,可以自行變更使用用途或交由他人使用嗎? A:不可以。借用單位應依學校核准之活動內容、使用對象、使用時段及場地辦理;未經學校同意,不得擅自變更用途、轉租、轉讓使用權或交由其他個人或團體使用。 Q7:學校發現借用場地的實際用途可能不符核准內容時,應如何處理? A:學校發現使用實況不符核准用途時,得適時勸導、限期改善,必要時留存現場照片、勸導紀錄等相關事證;經查確有營利情形、商業行為或違反相關規定者,可依規廢止或撤銷原許可處分,所繳各項費用及保證金不予退還,並自廢止或撤銷處分之日起1年內不受理其申請。 Q8:學校可以暫停開放校園場地嗎? A:可以。如因施工、重大教學活動或其他特殊情形無法開放,學校應於暫停開放前7日函報教育局備查並事先公告;未受工程或活動影響的區域,仍應維持開放。 Q9:學校可以調整校園場地的開放時間嗎? A:可以。學校得視實際需要調整開放時間,並應事前將調整後的開放時間明確公告於校園門首及學校官網,使民眾事先知悉。 Q10:部分校園場地出租後,學校可以一併限制其他未出租區域供民眾使用嗎? A:不宜。學校應儘可能明確區分「租借使用區域」與「一般開放區域」,不宜因部分場地出租,即一併限制其他未出租且原應開放的校園空間,以兼顧租借人及一般民眾的使用權益。 參考法源及函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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