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臺北市推動建立員工學習制度獎勵辦法 二、獎勵對象:市府所屬機關、學校、幼兒園、市營事業機構及依法於本市設立、立案或登記之法人及私立機構、團體。 三、申請方式:每年6月30日前填具申請書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送教育局審查。 四、獎勵方式:發給獎狀。 五、申請書等相關文件如附件,請逕自下載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