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注意事項:
※申請期間:113年9月1日至113年10月16日。
※本補助審查結果係以正式函文通知,請申請人務必提供公文可送達地址;送出申請前,請自行檢視申請資料完整性,俾利審查作業。
※本補助送件名單,將統一彙整後,置於網頁下方。
※申請人於核獲補助後,依據「臺北市幼兒就讀幼兒園補助辦法」相關規定,即應持續設籍(114年1月20日)及就讀至學期結束(依各園教保服務契約所載提供之教保服務最後一日)為止,如有違反規定,將以書面通知限期返還補助款,未返還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茲因追繳補助款項與幼兒進入國民小學就讀之權益無關,故倘幼兒有就讀外縣市國小而須提前遷離本市戶籍之需求者,建請再審慎考量,以避免行政資源浪費。
※請申請人務必閱讀以下文字說明,並請參閱「申請作業說明」※
1.補助對象:113學年度9月1日前年滿5足歲幼兒(107年9月2日至108年9月1日出生者)或緩讀生。
2.補助金額:依家戶所得級距,分別給予就學費用補助,每學期補助之最高額度如下表:
家戶所得級距 | 補助金額 |
70 萬元以上 | 2,543 元 |
逾 50-70 萬元
| 7,543 元 |
低收入戶 中低收入戶 50 萬元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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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543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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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資格限制:幼兒應於113年2月1日前即與父母任一方或監護人設籍本市同一戶籍,並持續設籍(114年1月20日)及就讀至學期結束(依各園教保服務契約所載提供之教保服務最後一日)為止,就讀外縣市經許可設立之私立幼兒園(不包含公立幼兒園、非營利及準公共幼兒園),資格符合者由臺北市政府教育局核予設籍本市補助。
4.申請應附資料:
□(1)申請書(請確認資料是否填寫完整,申請人即父母雙方請務必簽名或蓋章)
□(2)領據(須以正本寄件,且具領人應親自簽名或蓋章)
□(3)申請人之金融機構存摺影本(所附存摺影本應為領據具領人帳戶,請剪裁適當大小並應確實黏貼於領據下方)
□(4)現住人口詳細記事之新式戶口名簿影本或最近一個月內(即113年8月1日以後)戶籍謄本正本或電子戶籍謄本1份(記事欄不可以省略記事,且須能確認幼兒於開學前6個月即與父母任一方或監護人設籍本市同一戶籍)
□(5)「112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含幼生父、母及幼生共3張)
※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樣式※
注意事項:本項資料不得使用「112年綜合所得稅試算通知書」。
□(6)繳費收據影本(含該學期學費及任一個月收費明細,該收據應以所就讀幼兒園報教育部或主管機關備查之樣張為主)
□(7)113年中低收入戶或低收入戶證明書影本(本項屬中低收入戶或低收入戶身分者檢附,且幼生須列於戶內列冊人口)
5.如查獲有溢領補助款者,將以書面通知限期返還,未返還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6.本補助申請文件申請人(幼兒父母雙方或監護人)「均須親自簽名或蓋章」,並於113年10月16日前(掛號郵寄、郵戳為憑)向臺北市政府教育局學前教育科(110204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9樓西北區)申請,信封請加註「申請助您好孕-5歲幼兒就學費用補助-外縣市」,逾期不予受理。
關鍵字:補助專區、家長補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