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學年度準公共幼兒園收費及退費方式
- 發布機關:臺北市政府教育局學前教育科
一、依據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43條第5項規定,前項收退費基準、收費項目及數額、減免收費規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主動於資訊網站公開其訂定或備查之內容。 二、又依據113年8月1日施行之臺北市教保服務機構收退費辦法,各園應依前開法規訂定收退費標準,惟倘各園有從優退費規定,則依各園退費辦理。 三、為使各園及幼兒家長確實了解收退費標準,本局公告114學年度準公共幼兒園收費及退費方式供各園及家長參考利用。 四、檢附114學年度準公共幼兒園收費及退費方式1份。
發布機關
臺北市政府教育局學前教育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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