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109年2月至7月課稅配套措施─私立幼兒園導師費差額及教保費經費請領及審查作業
- 發布機關:臺北市政府教育局學前教育科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09年7月31日臺教國署幼字1090087792號函及「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公私立幼兒園導師費差額及教保費點」辦理。
二、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簡稱國教署)即日起開放旨揭經費請領系統,其相關訊息及公告已置於本局學前教育科熱門公告,請貴校(園)於109年8月31日前至「全國教保資訊網填報系統」(以下簡稱教保資訊系統)進行109年2月至7月請領人員資料登錄,操作方式請參考教保資訊系統/操作手冊下載區/園方使用手冊第84至86頁。
三、旨案補助對象為109年2月至7月任職於本市經許可設立之私立幼兒園,且經本局備查在案之教師、教保員及助理教保員,請領對象以及基準等規定如下:
(一)導師費差額:
1、補助對象:私立幼兒園各班級之導師,並同時符合
下列要件:
(1)任職於經直轄市、縣(市)政府許可設立之私立幼兒園。
(2)具幼兒園合格教師證,且其任職之職稱為教師。
(3)實際擔任班級專任教師。
(4)各學年度教師名冊經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備查在案。
2、補助基準:
(1)3歲至入國民小學前幼兒之班級:甲、班級幼生人數16人以上30人以下者,每班至多核給2名導師。乙、班級幼生人數15人以下者,每班僅核給1名導師。
(2)2歲至未滿3歲幼兒之班級:甲、班級幼生人數9人以上16人以下者,每班至多核給2名導師。乙、班級幼生人數8人以下者,每班僅核給1名導師。
(3)前開依幼兒人數設置2位導師之班級,每位導師每月補助導師費差額新臺幣(以下同)2,000元;依幼兒人數設置1位導師之班級,每位導師每月補助導師費差額1,000元。
(二)教保費:
1、補助對象:私立幼兒園依《幼兒教育及照顧法》規定聘任之教保員及助理教保員,並同時符合下列要件:
(1)任職於經直轄市、縣(市)政府許可設立之私立幼兒園。
(2)各學年度人員名冊經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備查在案。
(3)實際從事幼兒班級之教保服務工作。
2、補助基準:每人每月補助900元。
(三)撥付原則:
1、前揭班級幼生人數與可配置之導師員額數,係以每月最後1日幼兒園各班級之幼兒人數計算,其幼兒人數與編班資料來源係由全國幼兒園幼生管理系統(以簡稱幼生管理系統)匯入教保資訊系統。
2、幼兒園未依法進用之人員與未具幼兒園教師、教保員、助理教保員資格者,不得請領本案補助經費。
(四)另依據教育部107年1月3日臺教授國字第1060150993號函,自107年1月1日起,教保費及私立幼兒園導師職務加給支給方式比照公立中小學教師給假期間或停聘之職務加給支給基準辦理。說明如下:
1、事假及家庭照顧假每學年合計超過7日部分,不支給導師費或教保費。事假及家庭照顧假得以時合併計算,至合計超過7日部分,需累計滿1日,方能扣除是日導師費或教保費。
2、國定假日(含勞動節)、病假、婚假、娩假、喪假、公假、補休、特別休假、公傷假等,得支給導師費或教保費。
3、教保員或私立幼兒園教師請假期間執行其職務之代理人,自實際代理之「日」起支給導師費或教保費;代理「半日」無法支給。至連續代理期間跨星期六、日者,若約定以月薪支付薪資者,則橫跨星期六、日例假期間之導師費或教保費應照發給;若約定按日或按時支付薪資者,則毋需發給星期六、日例假期間之導師費或教保費。
四、請領作業說明如下:
(一)至教保資訊系統進行填報作業。
(二)依本局排定之各行政區各園審查時段至指定地點現場辦理書面資料審查作業,應檢附資料如下:
1、導師費差額及教保費請領資料檢核表。
2、請領清冊(由教保資訊系統匯出),應由請領之教師、教保員及助理教保員本人確認補助金額及帳戶資料無誤後簽名或蓋章。
3、109年2月至7月符合請領條件之教保服務人員個人之銀行或郵局帳戶存摺影本。
4、幼兒園為教師、教保員及助理教保員加保勞保或健保之證明,有關教保服務人員投保勞保或健保部分應依《勞工保險條例》及《全民健康保險法》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5、經本局備查在案之教職員工清冊(含離職人員清冊)。
五、貴校(園)應於每學期初至幼生管理系統進行班級設定及幼兒編班作業,並應於幼生入、離園時併同更新相關資料,倘因未詳實填報幼生資料及設定班級或未依限登載請領人員資料,致未能請領補助經費者,歉難同意補助。
六、本案經費應專款專用,不得挪用至其他用途;倘有謊報、掛名等不實情形且經查證屬實者,將依法究辦,並追回所領之款項。
七、若有相關問題可洽各區召集園或本局業務承辦人,倘未能於前開規定時程送件審核致未能請領導師費差額或教保費者,責任自負。
八、檢附分區審查時間地點表、檢核表、人工請領清冊各1份。
臺北市政府教育局學前教育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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