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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本市私立教保服務機構、準公共幼兒園及非營利幼兒園112年度國定假日、農曆春節等連續假日教保服務退費措施

  • 發布機關:臺北市政府教育局學前教育科
  • 聯絡人:李小姐
  • 聯絡資訊:(02)27208889/1999轉1433

一、依據《臺北市教保服務機構收退費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非營利幼兒園實施辦法》及行政院發布之112年(西元2023年)政府行政機關辦公日曆表辦理。

二、本市私立幼兒園112年度國定假日、農曆春節等連續假日退費規定說明如下:

(一)本退費公告適用於私立教保服務機構、準公共幼兒園及非營利幼兒園。

(二)依據行政院發布之112年(西元2023年)政府行政機關辦公日曆表,農曆除夕及春節連假為1月20日(星期五)至1月29日(星期日)共計10日,1月20日(星期五)及1月27日(星期五)調整放假,並於1月7日(星期六)及2月4日(星期六)補行上班,符合本辦法第8條第3項國定假日、農曆春節等連續假日達5日(含例假)以上之退費要件,爰請事前妥善向家長說明得退費天數及可扣除之收費項目,並應採事先扣除方式辦理,以減少家長疑慮與爭議,且減省後續退費之作業程序。

(三)依據前開說明,本次春節應退費天數,扣除例假日(112年1月21日、1月22日、1月28日及1月29日)以及應辦理補班之112年1月7日及2月4日,依規定應退費日期為112年1月23日、1月24日、1月25日及1月26日共計4日,請各機構依放假天數(1月計有4日)與1月教保服務日數之比例核算午餐費及點心費之退費費用(無條件進位至整數位),計算方式為:「本市核定之午餐費及點心費月收費數額÷當月教保服務日數×應退費日數」。

(四)112年1月20日(星期五)因屬須辦理補課之彈性放假,該日費用應列於同年1月7日(星期六);112年1月27日(星期五)因屬須辦理補課之彈性放假,該日費用應列於同年2月4日(星期六),故112年1月及2月教保服務日數計算如下:

1、1月共計21日。

2、2月共計21日。

(五)倘幼兒園與家長協議自行規劃放假日,說明如下:

1、倘協商112年2月4日為放假日者,當日不應納入2月收費期間計算,若有幼兒請假符合本辦法第8條第1項規定辦理退費者,112年2月之教保服務日數則以20日計,112年1月之教保服務日數則以22日計。

2、倘協商112年1月7日為放假日者,112年1月之教保服務日數仍為21日計,若有幼兒請假符合本辦法第8條第1項規定辦理退費者,可退5天(即112年1月20日,1月23日至1月26日)。

(六)倘機構原收費期間不包含春節假期,則無須辦理退費事宜。

(七)另112年4月份兒童節及民族掃墓節連假自4月1日(星期六)至4月5日(星期三)止,雖計有5日,惟其中4月3日(星期一)為調整放假,於3月25日(星期六)補行上班1日,依同條第3項規定略以,須辦理補課之彈性放假日不予扣除或退費,爰兒童節及民族掃墓節連假,本市私立幼兒園得不予扣除或辦理退費。

(八)本退費標準為本辦法所訂最低標準,各機構得與家長另行約定收退費規定,惟不得低於本辦法所訂之最低標準,倘家長仍對退費有所疑義,各機構應積極溝通並妥善處理。

(九)準公共幼兒園退費規定,以「家長每月繳交費用÷當月教保服務日數×幼兒當月未就學日數」為公式計算退費,未繳費者亦免辦理退費(無條件進位至整數位)。本次春節應退費天數,扣除例假日( 112年1月21日、1月22日、1月28日及1月29日)以及應辦理補班之112年1月7日及2月4日,依規定應退費日期為112年1月23日、1月24日、1月25日及1月26日共計4日,請各園依放假天數(1月計有4日)與1月教保服務日數之比例核算退費。

(十)非營利幼兒園應依《非營利幼兒園實施辦法》第19條第3項規定(略以),依法令停課日數,連續達5日以上者,應按幼兒每人每月實際繳交費用,乘以請假或停課日數占當月教保服務總日數之比率退費。惟查《非營利幼兒園營運成本修正規定》,其餐點費編列係以全年240日為計算基準,即已扣除星期六 、星期日等例假日、國定假日及每學期開學前停止服務5日之日數。故依上開《非營利幼兒園實施辦法》第19條第3項規定,112年度之法令停課日數為112年1月23日、1月24日、1月25

日及1月26日共計4日(1月計有4日),112年1月20日(星期五)及1月27日(星期五)調整放假,並於1月7日(星期六)及2月4日(星期六)補行上班,例假日為112年1月21日、1月22日、1月28日及1月29日,停課日數未達連續5日之條件,故112年國定假日、農曆春節等連續假日,非營利幼兒園得不予退費。

發布機關

臺北市政府教育局學前教育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