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學校體育學生培訓金/獎勵金的申請時間、資格
一、「體育獎勵金」是依照「臺北巿各級學校體育獎勵金發給辦法」辦理,獎勵本市市立大學及公私立中等以下學校、設籍本市運動選手及教練。
(一)申請資格
代表本市參加全國大專校院運動會,獲得前三名或破大會紀錄。
代表本市參加全國中等學校運動會獲得前三名或破大會紀錄。
代表本市參加全國中等學校運動會以外之全國性錦標賽,且有八所以上 學校組隊參加,獲得前三名或破大會紀錄。
代表本市參加全國性國小單項運動競賽,且有八所以上學校參加,獲得前三名或破大會紀錄。
參加本巿中等學校運動會、國民小學運動會,平全國中、小學運動會紀錄以上。
(二)申請時間:每學期申請,原則上教育局往例約於每年1、2月及6、7月發函予學校申請第1學期及第2學期獎勵金。
二、「體育生助學金及培訓金」是依照「臺北市市立中等以下學校體育學生助學金及培訓補助金發給要點」辦理,補助本市市立高級中等以下各級學校。
(一)申請資格
為本市市立中等以下學校所招收體育班及重點發展運動項目之學生,設籍本市,申請時仍接受專長項目訓練者得申請助學金。
最近一年內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另申請培訓補助金:
白金級選手:入選教育部國光體育獎章及獎助學金頒發辦法規範賽事之國家代表隊資格並參賽。
金級選手:代表本市或學校參加全國運動會、全國中等學校運動會、高國中運動聯賽最優級組或全國原住民族運動會獲得第一名。
第一級選手:代表本市或學校參加全國運動會、全國中等學校運動會、高國中運動聯賽最優級組、全國原住民族運動會獲得第二名或第三名。
第二級選手:
代表本市或學校參加全國運動會、全國中等學校運動會或高國中運動聯賽最優級組獲得第四至六名。
代表本市或學校參加全民運動會或全國身心障礙國民運動會獲得前三名。
代表本市或學校參加教育部核定全國性單項運動協會辦理升學指定之賽會獲得前三名。
代表本市或學校參加教育局每學年度公告之全國性國小單項運動競賽獲得前三名。
第三級選手:代表學校參加本市中學運動會、國小運動會或教育盃(最優級組)獲得前三名。
申請文件,詳見本局網頁所公告之資料(局網首頁>科室業務>體育及衛生保健科>體育績優獎勵(助)金>助學金及培訓補助金項下公告資料參閱。
(二)申請時間:每學期申請,原則上教育局往例約於每年2、3月及8、9月發函予學校申請第1學期及第2學期體育學生助學金及培訓補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