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依「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準則」第2條規定:「本準則所稱短期補習班(以下簡稱補習班),指於固定場址,對外招生達五人以上,並收取費用,辦理本法第三條所定短期補習教育之機構。」及「臺北市短期補習班管理規則」第2條規定:「本規則所稱臺北市短期補習班(以下簡稱補習班),指固定場址位於臺北市,對外招生達五人以上,並收取費用,辦理本法第三條所定短期補習教育之機構。」故依法不得辦理安親課輔業務。2.另有關設置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中心一節,相關規定可逕至本局網站查詢教育局首頁 > 科室業務 > 終身教育科 > 補習教育股 > 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中心業務連絡電話:1999分機6425、6428
1.依「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準則」第2條規定:「本準則所稱短期補習班(以下簡稱補習班),指於固定場址,對外招生達五人以上,並收取費用,辦理本法第三條所定短期補習教育之機構。」及「臺北市短期補習班管理規則」第2條規定:「本規則所稱臺北市短期補習班(以下簡稱補習班),指固定場址位於臺北市,對外招生達五人以上,並收取費用,辦理本法第三條所定短期補習教育之機構。」故依法不得辦理安親課輔業務。
2.另有關設置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中心一節,相關規定可逕至本局網站查詢教育局首頁 > 科室業務 > 終身教育科 > 補習教育股 > 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中心業務
連絡電話:1999分機6425、64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