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準則」第4條第1條規定:「依本法第六條規定,學校、機關、團體或私人得依本準則及各直轄市、縣(市)補習班管理自治法規規定,申請設立補習班。」臺北市短期補習班管理規則第4條規定略以:「......六、其為共同設立者,共同設立人名冊,並應推舉一人為代表人。」是以補習班得由學校、機關、法人、團體或私人辦理,惟班內教職員及班主任欲擔任該班之共同設立人非法所不許。相關資料可至臺北市政府教育局終身教育科查詢。連絡電話:1999分機6425、6428
依據「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準則」第4條第1條規定:「依本法第六條規定,學校、機關、團體或私人得依本準則及各直轄市、縣(市)補習班管理自治法規規定,申請設立補習班。」臺北市短期補習班管理規則第4條規定略以:「......六、其為共同設立者,共同設立人名冊,並應推舉一人為代表人。」是以補習班得由學校、機關、法人、團體或私人辦理,惟班內教職員及班主任欲擔任該班之共同設立人非法所不許。相關資料可至臺北市政府教育局終身教育科查詢。
連絡電話:1999分機6425、64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