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國立傳統藝術中心114年2月6日傳藝歌字第1143000370號函辦理。二、旨案收件期程由原114年1月31日,延長至3月5日截止。三、檢附相關資料如附件。
一、依據國立傳統藝術中心114年2月6日傳藝歌字第1143000370號函辦理。
二、旨案收件期程由原114年1月31日,延長至3月5日截止。
三、檢附相關資料如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