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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申訴適用對象


教師法

第三條(適用對象)

本法於公立及已立案之私立學校編制內,按月支給待遇,並依法取得教師資格之專任教師適用之。

軍警校院及矯正學校依本法及教育人員任用條例規定聘任之專任教師,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
,適用本法之規定。 

第四條(適用範圍)

教師資格檢定及審定、聘任、解聘、不續聘、停聘及資遣、權利義務、教師組織、申訴及救
濟等事項,應依本法之規定。

第五十條(校長申訴之準用規定)

各級學校校長,得準用教師申訴之規定提起申訴。


教師法法規連結網址:https://reurl.cc/kOOYyL


連絡電話:(02)27208889或1999轉分機126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