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使社區參與人範圍,依其與基地之距離所生環境影響範圍、影響程度得以相符,本府修正修正「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附條件允許使用社區參與實施辦法」中風景區、農業區或保護區設置第四十六組施工機料及廢料堆置或處理之社區參與人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