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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 貴校(機構)依營造業法第41條規定,加強查緝專任工程人員依法執業情形,並於承造人會同監造人申報建管處勘驗時,確實要求營造業專任工程人員在現場說明;否則不予勘驗。並確實抽查『B14-5建築物施工中營造業專任工程人員督察紀錄表』」是否與事實相符一案,請 查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