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轉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函囑有關工程契約文件所載物價 指數調整門檻,機關於招標時可視個案特性適當調降,請 查照。

一、依據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下稱工程會)108年7月3日工 程企字第1080100581號函辦理。
二、旨案係工程會依108年6月13日立法委員施義芳及臺灣區綜 合營造業同業公會拜訪工程會有關砂石漲價議題會議紀要 辦理,據公會反映,近期砂石短缺造成預拌混凝土漲價情 形,因個別項目物價指數與開標月指數比較未達10%,實務 上廠商難以獲得相關調整款,建議調降個別項目物價指數 調整門檻。
三、工程會修頒之工程採購契約範本第5條第(一)款第6目之(1) 所載個別項目、中分類項目及總指數之漲跌幅調整門檻(預設值分別為10%、5%及2.5%),係為避免機關於招標時漏未 載明,致決標後無所依據之情形,機關於招標時可視個案 特性,於招標文件載明較前開預設比率低之調整門檻。
四、有關前開工程會修頒之物價指數調整方式,本府業以107年 10月11日府授工採字第1076010542號函修頒「臺北市政府 工程採購物價指數調整計算規定」,各機關於招標時視工 程個案特性訂定物價指數調整門檻,載明於上開規定之第2 點第1款第1目(個別項目)、第2目(中分類項目)及第3 目(總指數)項下。 五、本案相關函文登載於本府採購業務資訊網網頁 (https://gpis.taipei)首頁\採購相關解釋函釋\本府採購 函釋之項下,可逕上網參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