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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舉事項】檢舉貪瀆是否有檢舉獎金?

一、依據行政院頒「獎勵保護檢舉貪污瀆職辦法」規定,凡舉發貪瀆經法院判決有罪者,法務部將視法院判決情形發給檢舉獎金,其金額最少新台幣三十萬元,最高可達新台幣一千萬元。又檢舉獎金經法院依第二條各款所列之罪判決有罪者,給與獎金三分之一,經法院判決有罪確定後,給與其餘獎金。已發放之獎金,除檢舉人有誣告行為,經判決確定者外,不予追回。

二、臺北市政府為鼓勵民眾檢舉臺北市政府公務員貪污瀆職不法案件,1001121日訂定「臺北市政府獎勵檢舉貪污瀆職作業要點」,並於107521日修正名稱為「臺北市政府檢舉貪污瀆職或不法案件獎勵要點」,民眾檢舉本府公務員涉犯貪污瀆職或不法犯罪案件,經檢察官緩起訴處分確定者,即給與獎金五千元;另檢舉案件經檢察官起訴者,給與獎金每案三萬元。經法院判決有罪者依附表之標準給與獎金二分之一,有罪判決確定後,給與其餘獎金。其金額最少為十萬元;最高可達二百萬元。

民眾所檢舉案件如同時符合「獎勵保護檢舉貪污瀆職辦法」及「臺北市政府檢舉貪污瀆職或不法案件獎勵要點」規定,均可分別向法務部及臺北市政府申請領取獎金。

臺北市政府廉政熱線:市話或行動電話直撥19991743(外縣市請撥02-27208889